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13号),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和听证申请。经研究,你单位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听证范围。我部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