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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2-19来源:海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1-1号

被处罚人:赵飞蝶,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511321***********7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所在单位(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出具《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你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10月15日,本机关将相关检查情况通报至海口市住建局并责令你所在单位整改闭合,经相关检测证明,该虚假检测报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委托单、检测试验监控视频、设备使用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人员参保花名册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以琼建质监告字〔2025〕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飞蝶处以壹万元(10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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