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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事宜的政策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5-02-19来源:青海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4〕293)。

2.上述文件在何处查询下载?

答:(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规章库”;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

4)《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qinghai.gov.cn/)“行业文件”栏目。

3.青海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期至什么时间?

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731日前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4.省内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如何办理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

答: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在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js.qinghai.gov.cn/),选择办事菜单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模块,点击“立即申请”,选择“重新核定”事项,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审批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5.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可查阅《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6.检测参数对应多个方法标准时,机构应怎样选择?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7.机构申请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时,能否同时申请增项、增加参数或变更业务?

答:在2025年7月31日前,机构办理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时,不可以申请增项、增加参数或变更。重新核定通过后,方可提出增项、增参和变更。

8.对检测机构的报告批准人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其中,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授权的签字人及其批准范围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后发生授权签字人及其批准范围变更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变更申请。未备案的授权签字人不得签署检测报告,已备案的授权签字人不得超批准范围签署检测报告。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9、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吗?

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用于核定资质,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

10、技术人员中规定“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此规定下4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2名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是否可以重复?

答:在同一项检测专项资质申请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可重复使用。同样,在同一项检测专项资质申请中,注册人员不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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