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中亚世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0622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2009〕000303,地址:新疆巴州焉耆县新城路鸿腾佳苑小区6幢1层15商铺。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中亚世纪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且未实施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及时;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不齐全,个别方案和措施未按程序审核、批准,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制度不完善,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危险源,未针对识别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中亚世纪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