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彦福。
身份证号码:******。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3(2023)0339476。
工作单位:张家口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8月1日,位于张家口市南山产业集聚区的凯悦汽车大部件制造(张家口)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发生1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张家口凯悦汽车大部件制造(张家口)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8·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张家口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沟槽开挖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实施现场监督和安全交底,未发现并及时消除沟槽施工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事实,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凯悦汽车大部件制造(张家口)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8·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张政函〔2024〕6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2025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3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3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