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情

建督罚字〔2025〕35号

发布时间:2025-04-23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乔青龙:

2024年4月6日,夏县鑫洋中心城壹号院项目8#楼一单元北侧施工升降机拆卸区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9.6万元。根据《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夏县瑶峰夏县鑫洋中心城壹号院项目“4·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在升降机地基和基础、附墙座等有明显施工缺陷的情况下仍验收通过,对升降机地基和基础沉降、现场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长期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12号),你于2025年3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查询服务
  • 建筑业查询服务
  • 资质介绍
  • 行业资讯
  • 企业介绍
  • 行业知识
  • 奖项介绍
在线咨询 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