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博:
2024年4月6日,夏县鑫洋中心城壹号院项目8#楼一单元北侧施工升降机拆卸区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9.6万元。根据《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夏县瑶峰夏县鑫洋中心城壹号院项目“4·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夏政函〔2024〕1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13号),你于2025年3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