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力丽。
身份证号码:******。
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冀213101124270。
工作单位: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8月11日,唐山迁安市交通安全文化活动中心(一期)工程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根据迁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关于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单位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检查事发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上述事实,以《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5〕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87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9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