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申请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填报的技术负责人程少飞个人业绩、任职经历及签名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33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