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核查,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固海8-12泵站及7-11干渠工程”“宁夏扶贫扬黄工程红寺堡四、五泵站及四、五干渠工程”两项业绩不存在。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2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