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厅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册人员不足,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规定的资质标准,并且未在本厅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本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5﹞9号)后,你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撤回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因资质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311-8780527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