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法〔2025〕6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有关问题解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政府贯彻执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现将规范全省住建领域行政检查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省住建厅作为省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并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要明确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并指导所辖县区归口单位做好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
二、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省住建厅梳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录入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平台。各地市归口部门可通过权责清单管理平台进行认领,并结合市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增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三、行政检查类型
行政检查按照检查来源可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
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四、行政检查程序
(一)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计划。除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建立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外(直接平台对接),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检查。
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一般表现为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形式)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作评估、定计划、经批准、控数量、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实需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其他厅局的,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
(二)检查方案
开展行政检查前,应由开展检查的内设机构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方能实施,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也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三)检查方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1.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2.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3.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4.组织实地调查、勘查;5.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6.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7.询问有关人员;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出示证件
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全过程记录
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六)坚持过罚相当
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七)严禁变相检查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要做好入企记录。
(八)其他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确保本部门(处室)执法人员数量满足行政检查工作需要。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六、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各地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先进经验可报送省住建厅法治处。
联系人:李晓磊 0451-53650952
附件:1.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