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情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8-18来源:海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2号


被处罚人: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

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201641162G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对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吴文华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司在承建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一溪两岸一期项目过程中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上情况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若干书证、《海南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现场勘察(检查)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司送达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琼建质监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并限期45日整改。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2号)送达之日起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你单位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整改情况报告,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经其复核合格后将合格意见与本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等资料一并提交本机关申请复核;经本机关复核合格后,暂扣期满本机关将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业查询服务
  • 建筑业查询服务
  • 资质介绍
  • 行业资讯
  • 企业介绍
  • 行业知识
  • 奖项介绍
在线咨询 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