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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

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

第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评选对象应当是我市装饰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全市一流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精品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申报企业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枣庄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

枣庄市建筑业协会市内会员在市外施工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也可以申报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分公共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和金属屋面三大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可申报承建、设计和监理“榴花杯”工程;建筑幕墙类可申请承建和监理“榴花杯”工程。

设计和监理“榴花杯”工程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设计和监理“榴花杯”工程。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注册地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枣庄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合格后公示,枣庄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工作,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30个项目。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承建、设计和监理单位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金属屋面类工程金属屋面(含采光顶)不低于5000平方米,建筑幕墙和金属屋面(含采光顶)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三)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五)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参加过“榴花杯”工程评选,落选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八)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 榴花杯”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工程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和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水平、工程质量达到全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 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榴花杯”工程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注册地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企业注册地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需工程所在地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承建单位一并提出申请,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枣庄市建筑业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四)各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

(五)各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推荐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当地清欠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一份;

(八)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4张;

(九)配有解说词长度在5分钟以内的工程有声PPT,提交U盘;

(十)申报设计和监理“榴花杯”工程的单位的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有声PPT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反映出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环保节能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程获奖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四)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栏内必须由推荐方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第四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 工程评审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区(市)推荐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质量,枣庄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从枣庄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省级及国家级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实施回避制度。并根据当年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评审小组,每组3—5人。枣庄市建筑业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协会或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人员以严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评审组成员对评审的工程均应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评审组要对评审的工程形成小组意见,每个成员签字;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审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评审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程获奖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并观看有声PPT;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查验工程实体。申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评审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并积极协助评审组的查验工作;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五)申报设计、监理“榴花杯”工程的工程,听取设计、监理单位的情况介绍,并查阅相关资料;

(六)评审组对工程评审情况进行讲评;

(七)评审组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会议通过汇总评审小组的意见、观看录象、审阅资料、讨论、评议,确定预选工程。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提交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同意后,在枣庄市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获得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单位由枣庄市建筑业协会发文通报表彰,颁发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证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准为评选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而对施工质量进行修整和修饰,如发现有修整和修饰的工程,复查组将拒绝复查,并取消该工程继续参加评选“榴花杯”的资格;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取消评审工作资格。为不影响各区(市)主管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不提倡主管部门领导出面讲话、陪同复查,检查现场不得悬挂欢迎横幅、标语,不得安排迎送仪式,会议室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无关物品;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的住宿伙食标准一律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向专家组专家赠送与现场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

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枣庄市建筑业协会将取消相关工程参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评审记录、签字的意见,评审材料等,要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获得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荣誉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枣庄市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荣誉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初,上半年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枣庄市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榴花杯”工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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