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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鸢都杯”奖

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鸢都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水平,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特设立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鸢都杯(以下简称“鸢都杯”奖)奖。

第二条 “鸢都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潍坊市建设局组织评选并颁奖。

第三条“鸢都杯”奖的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建筑工程。

获奖单位为工程的主要施工单位。

第四条 “鸢都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初评后向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推荐,推荐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鸢都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额控制在15个以内。“鸢都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评选“鸢都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或多功能影剧院;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等;高度2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仿古建筑及历史遗迹重建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共建筑工程。

二、住宅工程: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单体住宅工程。

三、建安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市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因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有甩项未完工(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纪念性工程;

(七)、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隐患受到用户投诉的工程;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九)、因存在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工程;

(十)、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工程;

(十一)、已经参加过往年“鸢都杯”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鸢都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设计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设计标准和节能环保设计标准。获得市级以上(或相应级别)的设计奖或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出具的先进设计证明。

三、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主体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我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四、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认定。

五、按规定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被市质量协会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或优良工程。

六、工程已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七、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满足使用功能,未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八、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8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均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两家。

九、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60%以上。

十、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十一、获得市级、省级QC成果奖、省级工法、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优先评审。

十二、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评审。

第九条 申报“鸢都杯”奖的主要施工企业,应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第十条 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鸢都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鸢都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鸢都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在“鸢都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以正式文件向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推荐。推荐两个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鸢都杯”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两份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五)工程项目设计先进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七)获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九)建筑节能认定材料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被处罚、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工程中标通知书1份;

(十五)总承包或主施工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六)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七)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鸢都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字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由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设计、质量、节能等有关人员 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业内资料。

业内资料包括:

(一)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上述提供资料应是原件);

(二)工程的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的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鸢都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工程设计、质量、节能、投诉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必须公开、公正、严肃、认真。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奖工程名单,在潍坊市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获奖工程由潍坊市建设局发文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获得“鸢都杯”奖的施工单位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鸢都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委员会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现已经获得“鸢都杯”奖称号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复核),经鉴定不符合“鸢都杯”评选条件的,取消该工程“鸢都杯”奖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原《潍坊市建筑工程量“鸢都杯”奖(评选办法》(潍建发[199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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