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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5来源:天津市住建委-通知公告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进场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场材料把关。材料进场后,施工、监理单位要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查验合格证、出厂(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确保产品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要通过与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电话核实等方式验证出厂(型式)检验报告真伪,并形成相应检查验收记录备查。对于出厂(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造假的,施工单位要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报告情况要予以记录并留档备查。

二、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对于有复试要求的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检验,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推进信息化监管,依托“数字住建平台”留存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及现场检测关键过程的影像资料。

三、严格执行先检后用。对需要进行复试检验的材料,必须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未经复试或复试检验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复试检验不合格材料,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参建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清出建筑工地。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项目,督促指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并将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溯源核查纳入监管工作,将“是否核验出厂(型式)检验报告真伪”纳入工程质量日常检查用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溯源核查。同时加强对见证取样、复试检验的过程监督,加大对重要建材的抽查抽测,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严防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用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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