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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3来源:山东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烟台、潍坊、泰安、日照、临沂、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局:

2022年4月1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鲁建发〔2022〕3号),明确到2025年底,全省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2025年2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4809—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纳入执行名单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即地表水准Ⅳ类标准,执行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其中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内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最晚执行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经各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确认,现公布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名单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守护碧水清流,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提供坚实保障。

二、及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根据国家加强基层“三保”文件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是政府必须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各地要严格执行与运营服务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及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坚决防止城市污水处理厂因运营服务费不足出现减产、停运等问题。

三、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采样和水质监测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4809—2025)要求,在进出水口安装自动取样设备,每2小时取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进行检测,确保取样规范;适时开展化验人员技术培训,规范进出水水质指标检测方式和方法,提高人员水质化验基础知识水平和能力;每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出水水质指标进行平行样检测,与厂内化验数据进行比对,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国家、省城市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和月报表,填报之前要同时抄报当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指标进行平行样检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企业废水排放退出机制

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城区内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市政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立企业废水排放退出机制,各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影响出水稳定达标的,或导致纳入管理系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可生化污染物浓度过低(进水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要限期退出。建立溯源追查和联动执法机制,因工业企业偷排废水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超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留存水质化验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同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溯源追查和执法,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五、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能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做好沟通协调,对工业企业废水含优质碳源、可生化性较好、有利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效能的,鼓励工业企业与城污水处理厂签订协议,直接接入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实现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双赢”

六、建立执行名单更新机制

列入执行名单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后期处理工业企业废水占比高于50%的,应及时通过当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移出执行名单;未列入执行名单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若后期完成提标改造且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的,应及时通过当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纳入执行名单。

 

附件: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准IV类排放限值城市污水处理厂名单.xls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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