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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8-26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3488992Y。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1]004818。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C座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15-32室。

  经查明,2025年5月28日,你公司在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京港国际城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6月3日,我厅委托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经查,你公司未给电工、架子工等10名特种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5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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