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柳帅。
身份证号码:XXX。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 C3(2023)0577605。
工作单位:河北茂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2月24日,位于唐山遵化市的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整合重组减量置换建设项目(一期高炉钢结构工程),在新建喷煤系统钢结构平台预制件拼装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根据遵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单位河北茂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各班组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住建局《关于提请省住建厅暂扣河北茂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遵化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河北茂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遵政字〔2025〕15 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2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