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工作,同时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中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等进行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拨付比例。人工费用拨付金额,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按照不低于《人工费占当月已完工程款的参考比例表》(详见附件)确定的比例计算。
二、明确拨付基数。在计算当期应拨付的人工费用时,以当期已完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期扣回预付款)为基数,不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预付款时,按照规定首期比例同步将人工费用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总包单位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费用,根据工资专户余额情况动态调整每期人工费用申报金额:当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提升人工费拨付比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当工资专户余额超过当期人工费需求且施工企业近一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可按实际需求适当降低拨付比例。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人工费占当月已完工程款的参考比例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