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27904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厅计划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主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时间
2025年8月至12月,分2批次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四、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五、核查安排
(一)提交资料。被核查企业需登录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服务→资质办理→选取被核查的资质类型→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平台填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
(二)线上核查。省住建厅组织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选资质审查专家,采取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州住建部门远程异地审核的方式,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线上核查。
(三)结果处理。相关市州住建部门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核查意识。各建筑工程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据“核查内容”的相关要求,按时、真实、完整地提交核查资料。对于不配合核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核查标准。各市州住建部门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核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联系人:厅市场处胡彬彬
联系电话:027-68873787
邮箱: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