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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计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4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公示公告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的妥善管理与有效治理,完善相关计价体系,现就我区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增补及说明

(一)增补工程量清单中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和其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其他建筑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建设、装修、拆除过程产生的弃料,包括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增补“余方运输”、“余方处置”、“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其他建筑垃圾处置”的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工程量清单”)。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专业工程中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均执行本清单。

(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设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余方弃置”停止执行,其他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中,涉及弃土(渣)运距、泥浆外运、废料外运、建渣场外运输、废弃物运输等内容停止执行。

二、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计量与计价

(一)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建筑垃圾的类别,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在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二)招标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并结合建筑垃圾运输和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等计取费用。

(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结合施工方案及市场价格等,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进行自主报价。

(四)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或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xjjzyfzzx@163.com

附件: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工程量清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4


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工程量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X010103003

余方运输

工程渣土

m3

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正数)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1.装卸

2.外运

X010103004

余方处置

工程渣土

m3

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正数)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处置(消纳)

X010103005

其他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类别

1.m3

2.t

1.按建筑垃圾体积计算

2.按建筑垃圾重量计算

1.装卸

2.外运

X010103006

其他建筑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类别

1.m3

2.t

1.按建筑垃圾体积计算

2.按建筑垃圾重量计算

处置(消纳)

注:其他建筑垃圾类别分为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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