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佳:
经调查核实,你在江苏博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拟对你做出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1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