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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博迅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博迅辰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12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法人)名称:惠州市博迅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博迅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G1BQ1D

  2024年4月9日,由你单位参建的君华家园(1-3栋、垃圾小型转运站及地下室)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的《大亚湾霞涌君华家园项目“4·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将门窗安装的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张彬个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落实高处作业票制度;对劳务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清点检查,未发现清退超龄劳务作业人员;对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足,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作业期间管理人员不在岗,未能发现张生平违章冒险作业情况。以上事实有《大亚湾霞涌君华家园项目“4·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78号),你单位12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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