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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15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河北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89268305G。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3]022510。

  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梅山西路9号二楼203室。

  经查明,2025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正定县欣懋府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15#楼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外架开口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中“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的要求不符。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上述事实,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1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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