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三、保险金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五、程序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六、记录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