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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污水采样方法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0

1、污水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类型有不同要求。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COD、BOD5、DO、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2、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方法等。

3、自动采样自动采样用自动采样器进行,有时间比例采样和流量比例采样。当污水排放量较稳定时可采用时间比例采样,否则必须采用流量比例采样。所用的自动采样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待定)。

4、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

5、注意事项a.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b、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c、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d、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e、采样时应认真填写“污水采样记录表”,如: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由各省制定。

f、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进行现场监测。其它注意事项可参见地表水质监测的采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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