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范》的修订情况介绍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重要性
积极推进科学、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法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类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我们国家经过建国以来长期的积累和2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应该说从一些专业技术上来讲,我们跟国外的差距逐步在缩小,甚至在某些方面我们的专业技术并不比国外差多少。但是从管理方面来看,如果从更高的层次上来要求,或者工程建设管理的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我们管理方面的差距比技术方面的差距要大得多。之所以编制《规范》就是为了提升我国的项目管理水平。
《规范》的修订是在借鉴国际先进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通用做法,全面地总结我国二十年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经过近2年来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新《规范》已经在2006年6月21日颁布,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仍保持18章的规模,节数由68节增加为69节,但条数却由367条降低为328条,减少了39条,占新《规范》的12%.新《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的行为和基本做法,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个建筑业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规范》的培训和实施工作。
(二)对原《规范》进行修订的原因
修订原《规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规范》只规范了施工项目管理做法,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名称含义不一致,不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要求。
2、原《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规范不够全面,对范围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等重要内容的规范力度较差,有严重缺项。
3、原《规范》对项目管理的国际化要求不明确,只提出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惯例”这个词是比较模糊的,到目前为止,项目管理还没有被所有国家公认的国际惯例,只有一些应用较广、通用的做法;我们讲项目管理国际化,强调在进行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中,其行为准则能够被各国的业主所接受,也能被我国的项目或项目管理委托方所接受并给予认可。所以,《规范》是把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与我国实践成果经验融为一体,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国外做法。
4、原《规范》发布以来,我国的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又有了很大发展,使得原《规范》相对滞后。首先,进入21世纪后,我国项目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应用力度大大加强,世界银行、IPMA、PMI、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模式的项目管理理论和实践进入我国;其次,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再次,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队伍迅猛发展,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作为《规范》,必须具有长效性,但更重要的是要适应形势变化,能够对事业的发展起引导和助推作用。
5、原《规范》对施工项目管理的一般规定在有的条目中相对较细,近似规程,但对某些关键做法和要求又显得较粗,粗细相差悬殊,需要协调统一。
6、原《规范》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出自主创新的要求,特别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在2020年以前的宏伟发展目标,它对我国的各项事业具有统领作用。近20年来我国所走过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之路,就是以自主创新为主要特征的,原《规范》虽然对此进行了总结,但是条文中没有强调。新《规范》明确提出,坚持项目管理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走我国自主创新道路。
因此,修改原《规范》,推出能够满足新时期以及市场化需要的新《规范》,是我国工程建设的迫切要求,是项目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新《规范》正是根据这些原则和需要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
(三)新《规范》的主要特点
1、项目管理行为规范化
新《规范》规范的是项目管理行为。新《规范》针对一个组织进行项目管理时需要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而不管这个组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哪一个相关组织。只要他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就应该这样去做。因此,新《规范》反映了项目管理的规律和对项目管理各方的共性要求。新《规范》不对项目管理的各类组织的独特项目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这项工作是相关项目管理规程的任务。项目管理规范对将来各类工程建设相关企业编制项目管理规程具有指导作用。
2、项目管理内容全面化
新《规范》从项目管理理论体系的全局上对项目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新《规范》与原《规范》都是18章,但是新《规范》有8章是新名称,有许多新内容,包括项目范围管理、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采购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环境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收尾管理,其余各章也都有较大的修改。这样一来,新《规范》的内容体系完整了,规范行为的范围全面了,条文涉及的对象更广了,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就更大了。
3、适用范围广泛化
由于新《规范》约束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和各环节的管理行为,规定其主要的组织要求和管理技术要求,可以供建设单位、开发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单位使用。只要某个单位进行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项目管理活动,就应该按照新《规范》去做。当然,新《规范》并没有规范所有组织全部的项目管理行为,也不应该要求《规范》包容各类组织的所有项目管理行为。
4、促进项目管理的国际化
一些国际上的项目管理组织的先进做法在我们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所以《规范》能将这些内容反映进去,与我们的实践成果也是分不开的。当然,《规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提高我们国家本身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为国外的业主服务是会有帮助的。《规范》与国际接轨的话,也是对我们“走出去”的一个有力的技术保障。
5、有利于促进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
我国要大力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除了要进行组织、技术、资产等硬件建设以外,还要进行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管理文化等软件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建设是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重要软件建设内容。新《规范》的制订,充分考虑了我国的这一新情况和新需要,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了项目管理的模式、理论、组织、方法和运行的全面支持,有利于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快速发展。
6、有利于建造师执业素质的提高
我国新建立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建造师的主要岗位是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建造师必须具备的最主要的知识和最关键的技能。过去,我国没有形成供给建造师学习和应用的项目管理规范,没有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项目管理系统知识,故只能零散地引用国外的一些东西。项目管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我们在他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实际上是三种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新《规范》就是在项目管理方面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造师要接受这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并在执业中实施应用。新《规范》出台以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关于项目管理的一些知识的考核点,都可以结合新《规范》来命题,使得我们有关建设事业的各项制度、各项技术标准、行政管理法规,虽然各有分工,但是互相之间又有衔接。
(四)《规范》的新内容
1、《总则》中提出一系列新思想
在《总则》中提出了以下项目管理新思想:第一,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国际化的新思想;第二,按照《规范》要求建立项目管理组织、规范组织的项目管理行为的新思想;第三,坚持自主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的新思想;第四,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新思想;第五,全面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这些思想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战略。
2、重视“范围管理”
原《规范》中是没有范围管理的。没有范围管理就没有明确的管理对象,就没有明确的职责界限,也就没有办法保证目标实现。不对范围进行控制,就不能掌握和处理范围变更,就会使目标失控。所以,新《规范》学习国际项目管理模式,增加了范围管理一章。
3、项目管理必须编制规划
在原《规范》中虽然规定了项目管理规划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受习惯的影响,实践中基本没有被接受,仍沿用施工组织设计。在新《规范》中的4.1.5条是这样规定的:“大中型项目应单独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可以用施工组织设计或质量规划代替,但应能满足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要求”。为了搞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规划是必需的,就如同规划对于设计、设计对于施工那样重要。现在要求承包企业编制的三个文件都可以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代替,三个文件的重复操作问题解决了。
4、设置了新章《项目管理组织》
新《规范》对项目管理组织的定义是:“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和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
项目管理组织不一定是企业,它可能是进行项目管理的非法人组织、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团队等。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也可称为项目团队。
5、继续强化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项目管理的创新成果,是项目管理成功的保证。它的本质是以制度的方式强调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为此要大力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明确项目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及组织管理层的关系,给项目经理以必要的责、权、利,利用好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这一重要工具。继续强化项目经理责任制是对项目管理组织的硬性要求。
讲到这里,我想谈点个人想法。过去,我国的国有企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到人,出了问题没人负责。从改变这种状况出发,我们建立了项目经理责任制。但是,凡事都不能强调过头,包括我们现在建立各种执业资格制度也要避免走到另一个极端上去,如果在某一方面强调过头,就容易出问题。因为不管企业内部是什么样的制度,也不管它是怎样的运作体系或者运作模式,也不管国家对某一项执业资格管理也好,或者对某一些专业人士提出的法律责任要求也好,这都是对的,也都是要落实的。但是作为在市场运行当中的一个主体,负民事责任的主体,永远是企业。就像一个设计单位出了问题,由于建筑师把图画错了,那么要追究建筑师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企业的责任,甚至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为主,企业反过来再来追究建筑师的责任。我们千万不要以为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把责任落实到项目经理,企业法人就不管了。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依然是企业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反过来可以追究内部人员的责任。我们要继续强化项目经理责任制,但是不要走极端,不能以个人代替企业。
6、“采购管理”对象多元化
采购管理是新《规范》的新内容。新《规范》中指出,项目采购管理是“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源供应、咨询服务等的采购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这就是说,采购管理的对象是多元的,包括资源、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等服务。
7、强化环境管理
在原《规范》中,环境管理知识在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中提到了,并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项目管理专业活动和一种重要的知识重视起来。新《规范》给予了高度重视,作为单独一章,而把现场管理作为其中的一节,这是源于强化环境管理目的的。环境管理在世界上受到高度的重视。各类项目相关组织都应该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把环境管理搞好。
8、强调人力资源管理
在原《规范》中,虽然也对人力资源做了规定。但是,那实际上指的是劳动力管理,概念上是有片面性的。新《规范》“人力资源”的概念已经科学化了。新《规范》中规定的人力资源既包括作业人员,也包括管理人员。由于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所以它在项目管理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9、突出风险管理
原《规范》只是在安全管理中作了简单的规定,离要求相差很远。新《规范》把它作为一章,突出了它的重要性。这一章共5节14条,份量是很重的。
10、充分发挥沟通管理的作用
新《规范》中,项目沟通管理是单独一章,是原《规范》中是没有的。原《规范》只规范了组织协调,而组织协调只是沟通的一种方法,沟通的范围要大得多,组织协调是其中一节。由于沟通在传递信息、疏通关系、解决矛盾、排除障碍及过程控制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项目管理者在沟通中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大量性,项目管理组织和项目经理都要对沟通给予高度重视,以出色的沟通管理塑造成功的项目。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新《规范》修订情况的介绍,中间也谈了一些个人不成熟的想法和体会。
二、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情况
搞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全面推进才能收到实效。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尤其责无旁贷。在一个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负有各自的职责。考虑到建造师是建筑企业的重要的专业管理人才,负有特殊使命。因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情况。
(一)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国决定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必将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形成的背景1992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实行资质认证制度,1996年7月1日起,项目经理需持证上岗并按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近百万人参加了项目经理的培训,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有60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有13万人。
(三)项目经理的定义及其职责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四)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内容按照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标准,项目经理资质分三个等级。一级项目经理由建设部组织考核认定,二、三级项目经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认定。一级项目经理的名单及工程业绩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业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同时,对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随时进行复查,并进行降级的处理。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五)为什么现在要把项目经理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首先,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不断完善。建设部从1994年开始研究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尤其是这些年来,勘察设计行业、监理行业都有了相对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而作为庞大的施工行业还没有建立一项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推出的一项执业资格制度,这样对企业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等各方面管理的落实都是不利的。另外,《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需要。
其次,是国际接轨的需要。目前,全球拥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国家约40个。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70余年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均建立起该项制度。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当前不仅要积极应对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把握机遇,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将以行政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的形式改变为建立建造师执业制度,将有助于国际间互认、又有助于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建立建造师执业注册制度,将为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有所帮助。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第三,是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负责制,确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项目经理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执业注册人员的建造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今后,企业聘任经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助于促进其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在制度管理上有哪些措施?
首先我们要消除这样一种误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后,将取消项目经理。实际上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绝对不是取消项目经理,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并不是说今后企业不再设项目经理岗位了,也不是说企业的项目经理不重要,而是行政审批方式的一种改革。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是进一步加强了这个关键岗位、关键管理人员的重要性。这就类似于国家取消了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但是不等于以后不推行工程总承包,反而我们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力度比以前还大。
根据国发[2003]5号文的精神,建设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件明确规定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内,原各级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办理新的项目经理资质审批。过渡期内,现有这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过渡期满后,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为保证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凡需考核企业项目经理人数时,应将企业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逐步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人员的补充也由建造师执业资格渠道实现。
过渡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都是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七)建造师的定位和职责是什么?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受聘并受企业委派,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所有级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否委派某一位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或担任哪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则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这是企业行为。
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例如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等。
(八)建造师为什么要分级管理?
国际上,建造师有分级的,也有不分级的。我国把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到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要求。二级建造师由各省审批、各省组织考试,为了保证二级建造师的基本质量,也减少各地组织考试命题的工作量,现在我们又在组织二级建造师的考试命题,以一种提供服务的形式,地方上自愿参加的方式,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标准,然后确立一个合格分数线,各地再参照这个合格分数线向社会公布。
(九)建造师为什么要划分专业?
国际上,建造师有分专业的也有不分专业的。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施工管理不分专业确实有一定的问题。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来,管理不应该分专业,因为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东西,没有一个专门管理的专业。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是考虑到各方的情况,基本上不分专业的情况多半是在发达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虽然不分专业,在他们非常成熟的市场运作过程当中,也不会找一个不懂专业的或者说不是这个专业的建造师去担任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国外的执业资格有强制性的也有不是强制性的。而我们国家大部分的执业注册资格都是强制性的,尤其建设系统的执业注册资格全部是强制性的,现在人事部也推出了一些非强制性的执业注册资格,比如水平考试、社会认证等。如果强制性的东西不分专业的话,可能会有一些问题,还是有隔行如隔山的情况,因为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我们要分专业。
由建造师担任大、中型工程的项目经理是国家强制性的一种要求,其实它只是一种基本条件上的强制性要求,能否担任此项重任还是要企业来定。项目经理能不能揽上工程是由业主说了算。不管所在的企业规模有多大,业主都看项目经理。即使企业的牌子再大、实力再强,而项目经理没有经验、没有能力的话,自然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的一些强制性的东西还是要有。但是我们现在又有了市场的一些雏形,企业有自己的自主权,业主也有自己的自主权。
(十)中国的建造师制度与国外建造师制度有何异同?
相同的是主要从事业务的对象、基本的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有一些共性的特点。不同的是,我国是强制性的,而国外是市场认可的。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搞强制性的标准呢?不搞得话,国家担心会出现问题,我们是保证基本的或者说最低的门槛。这就是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处在一个比较难的困境。在行业当中难免产生不同的意见,如果大家有想法、有意见可以随时和我们沟通,也为我们在决策的时候多一些参考意见,更完善一些。
(十一)两年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关于全国一级建造师的数量。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的有2万人,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的约14万人。而全国原有一级项目经理约13万人。预计通过今年和明年的两次考试,一级建造师的数量将达到25万人以上,大大超过原有一级项目经理13万人。因此,一级建造师从项目经理向建造师制度可望实现平稳有序过渡。二级建造师尚有一定缺口,需要继续发展。
总体上来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各种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缺口,建造师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在做好建造师平稳有序过渡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慎重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