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的受罚条款我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领导责任状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任状,并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接受因自身责任引发各类事故的处罚条款及受罚办法。施工中发生责任大事故和责任重大事故时,接受交通部的处罚。施工中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时,接受建设单位采取的整顿、罚款、辞退等处罚措施。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裁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负事故次要责任时,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2、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受罚条款对需要逐级审批的施工项目,明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审批单位人员取得批准的责任人,当发生事故时,视情节轻重内部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需要有关单位审批的施工项目,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项目,发生事故时,对项目实施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内部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及行车事故的,内部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及施工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待岗;对发生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待岗;对其中违章施工导致失效等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或辞退;对造成大、重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各类事故及施工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分或处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险性、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事故的责任人,内部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重大、特大事故及施工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内部给予开除处分,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各类事故采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各类事故受到各种处分的责任人,同时附加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按国家和交通部规定办理。3、违章作业、违规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时的处罚施工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一般违章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一般事故苗头、严重事故苗头,根据内部检查标准,接受处罚。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的处罚条款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配齐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如果不能兑现,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并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更换,更换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安检人员不在位,每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