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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5
以下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详图阶段,对审定的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工程设计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所进行的改变,包括调整、补充和优化。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到先论证、后审查(或审核)、再实施。
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见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复核工程设计方案和主要参数,及时提出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影响,对变更设计的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达到或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缘由和必要性、变更的项目和内容、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资料及试验数据;
(三)设计变更与原勘察设计文件的对比分析;
(四)变更设计方案及原设计方案在工程量、工程进度、造价或费用等方面的对照清单和相应的单项设计概算文件;
(五)必要时,还应包含设计变更方案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技术要求。
第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由参建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条审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一条经审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单位先进行必要性论证,报原审查(或审核)单位同意后,再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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