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矿生产技术部于2014年6月16日—17日对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毒物进行监测。现将检测结果报告如下:
1.目的
1.1检测和评价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3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评价依据及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
2.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5卫生部《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学分册)
2.6《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
2.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3.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现场调查监测,确定我矿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下表。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4.1 监测内容
4.1.1化学因素:一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粉尘浓度、粉尘游离SiO2含量
4.1.2物理因素: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噪声
4.1.3气象条件:气温、气压、气湿、气流
4.2测试方法
4.2.1测试条件:按正常生产状况
4.2.2测试频率:按照卫生部《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学分册)规定执行。
4.3样品测定、分析检验方法
4.3.1化学因素: 硫化氢采用GB/T16033-1995对氨基二乙替苯胺比色测定方法;
氮氧化物采用GB/T16032-1995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测定方法;
一氧化碳采用AT INST型一氧化碳检测仪直接测定分析;
粉尘采用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采用滤膜称量法分析,粉尘游离SiO2采用焦磷酸法分析,粉尘分散度采用滤膜溶解涂片法分析;
4.3.2物理因素:
生产性噪声测定采用AWA5633A声级计按照WS/T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进行监测;气象条件测定按照有关规定的监测方法测定。
4.4监测点设置
按照《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进行设置。
4.5 质量控制
现场采样按照《劳动卫生工作规范实用手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采样器经过产品检验合格,采样收集器安放在工人操作位呼吸带高度;噪声测定位置和高度以人耳为准;实验室分析严格按照各标准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严格质量控制。
5. 监测结果: 气象条件:井上室外温度为21℃—23℃、湿度为55—65%,;井下工温度22℃—24℃、湿度80%—90%。主巷道风速3.2—3.4m/s,工作面风速1m/s.依据GB10438—1989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当井下环境温度低于30℃时,对湿度不作规定。
3 主皮带机房(皮带未运行)
4 滚筒筛
5 绞车房
6 洗衣房
7 锯板房
78.0 8 85 —
83.8 8 85 —
64.9 8 85 —
79.0 8 85 —
65.0 8 85 —
72.0 8 85 —
84.2 8 85 —
* 注:采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所规定的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表示未超过GBZ2-2002国家标准。
表5 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浓度(总尘)监测结果
11606运输巷头工作地点(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6. 分析评价
作业环境空气中煤尘浓度(总尘)共监测5个点,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游离SiO2平均含量8.4%。
一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气温、气湿、风速等气象条件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调查后再作结论;
7.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提出以下建议:
1、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消除职业安全隐患,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加强控制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从源头上抓起消灭、控制尘源和加强机械通风两个方面紧密相结合。
3、对各种除尘设施要定期检修,防止出现粉尘跑、冒、漏现象;从而达到净化风流,确保除尘效率,使其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对粉尘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对噪声作业人员应配给护耳器(耳塞或耳罩)。在防尘综合措施中个体防护是重要的辅助措施,此外应提供必要条件,使工人能勤换工作服、勤洗澡、保持皮肤清洁;
5、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并将有关防护知识及应急救援措施告知劳动者;开展健康促进教育,促使职工自愿地采用有利于健康的行为,消除或降低危险因素,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延长职业 寿命。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做好上岗前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调离职业禁忌人员。
7、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辅助卫生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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