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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农田水利工作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2-26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农田水利工作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农田水利的重要位置

把农田水利摆上新农村建设“重中之重”的位置。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问题解决不好,农业的“命脉”就不会旺,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就难以实现。各级政府应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把关系农业丰歉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列入改善民生的大事,摆上新农村建设“重中之重”的位置,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责任制,研究和制定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扶持政策,并把所取得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水利、发改、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制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扶持措施,做到齐抓共管,各尽其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开展。各新闻媒体应充分利用其舆论优势,大力宣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农业以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关心和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大环境。

2、建立健全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机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的巨额投资,无论靠国家、集体或农民个人的单方面努力都是难以承载和筹集的,必须逐步建立起“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民自愿投入为基础、其他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新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机制。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采取财政补贴、低息、定向定额补贴、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奖代投等多种方式,引导集体、农民及全社会资金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水市场,努力营造一种社会各界办水利的良好氛围,吸引各方投资,利益共享,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农村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

(2)凝聚支农资金合力。在财政扶贫资金、国债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的管理方面,要改变过去那种计委管水利、扶贫办也管水利、农业开发等也管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严重分散、投资低效的做法,把以上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集中起来捆绑使用,由财政和水利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有效杜绝农水扶持资金管理上的跑、冒、滴、漏,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

(3)不断完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

要解决好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历史欠账多、筹建任务重、资金缺口大这一历史难题,就必须在:不断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通过“一事一议”制度为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投劳。各级政府应首先明确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民筹资投劳的性质,是属于农业生产成本范畴,农民是直接受益:者,只要是在区域范围内农民自愿、公平分摊的原则下确定的,都应视为合理负担,不能与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但政府部门要严格掌握农民筹资投劳的额度,不能超过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在“一事一议”具体实施上,应由村民代表:提出建设项目,村委会讨论形成意见,交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用民主的方式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筹资投劳,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变为现实。对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进行管理,实行民主管理、账务公开、村民监督,从而确保“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透明、民主化管理和有效缓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压力。

3、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长期以来,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种种缺陷,已成为制约农田水利建设健康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推进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加快推进农田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

改革。对目前农村所拥有的农田小型水利设施要明晰所有权,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允许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促使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尽快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同时,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水利管理单位改革后,公益性的运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但由于农田水利工程绝大多数属于县(市)级管理,而县(市)级财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大多是吃饭财政,又是农田水利建设任务最繁重的地区,为此,为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全面健康运行,建议中西部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经费和职工工资方面的资金缺口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2)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水价改革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既要保证农民负担合理,又要使水利管理单位有相应收益,扩大发展,从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分配权、收益权等权利价值得到合理体现,让价格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3)应积极引导农民成立用水者协作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发展民营水利、改革用水体制、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农业灌区的主要改革模式,建立和完善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水利设施、护理末级渠系和收取水费的经常性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多年以来农田水利管理“主体”缺位和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水资源严重浪费,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等问题。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的裂变效应,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有效运行,让那些因无管理机构、无管理人员、无管理经费而被长期弃用的中小型水库尽快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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