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履行合同工期制度;
2)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制度;
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制度;
4)确保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许可证制度;
5)确保安全施工措施的开工报告备案制度;
6)确保安全施工措施的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拆除工程发包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设计制度;
2)勘察文件必须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制度;
3)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等安全措施建议制度。
(3)施工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安全生产措施费保障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7)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制度;
9)作业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施工交底制度;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度;
1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任职制度;
12)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3)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5)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16)起重机械及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4)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监理制度;
2)严重安全隐患上报制度;
3)安全隐患要求处理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5)其他有关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租凭单位:安全性能检测制度;
2)提供单位应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制度;
3)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结果负责制度;
4)拆装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监督、自检自查和竣工移交等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