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发生被迫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源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承担合同履行的风险较大,造成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来自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行为责任,也能源于自身无法控制但应承担风险的责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原因致使施工暂停:
1)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此类原因较为复杂,包括自身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货致使停工待料等;也可能源于第三者责任原因,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缺陷导致停工等待变更的图纸等。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施工期间发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暂停施工。
3)协调管理原因。同时在现场的两个承包人发生施工干扰,监理人从整体协调考虑,指示某一承包人暂停施工。
4)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暂停一段时间的施工。如奥运会和世博会期间,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