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伤亡事故是非常严重的,在发生的时候一定要引起重视才能更好的处理,千万不能逃避现实不敢面对。
鲁班乐标小编就建筑伤亡事故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
建筑公司等
施工企业目前是越来越多的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以下均应受害方代替)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而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存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尽管国家目前对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确规定与答复,理论上及实务中有部分人员坚持认为是可以兼得的,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两种途径都涉及的医疗费,都需要医疗费票据原件,都需要存档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处理等等),但是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应当得到赔偿的(比如工伤途径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方可以选择一种赔付数额较高的途径来主张,如果该种途径尚有没有赔付的项目,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来赔付的。
(一)侵权途径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二)工伤途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其次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后就是需要结合赔付项目来确定赔付数额及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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