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引用标准 GB1102圆股钢丝绳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8902航空用钢丝绳。
3术语 3.1提升机构 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吊篮平台 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悬挂机构 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安全锁 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行程限位 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额定载荷 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常设吊篮 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非常设吊篮 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有轨式 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无轨式 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一般要求 4.1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 c.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5结构安全系数 5.1吊篮所用承载的结构零部件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2,取决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 5.2吊篮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铸铁、玻璃纤维)制成的承载零部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取决于该材料的最小强度极限。 5.3确定结构安全系数时所用的设计应力取零件中产生的最大应力值。此时吊篮应工作在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载荷下,并与制造厂所提供的操作规程相符合。设计应力包括应力集中和动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按下列计算:6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 6.1材料 吊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关键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6.2加工质量要求 6.2.1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气孔、浇冒口凸起,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 6.2.2液压、气压元件(如油泵、油马达、阀、气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一律不允许焊补。非加工面上若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缸陷亦不允许焊补。 6.2.3锻件非加工表面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6.2.4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6.2.5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漏焊、裂缝、夹渣、烧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条焊缝应均匀一致,飞渣、焊渣应清除干净。 6.2.6焊接件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重要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用无损探伤法进行。 6.2.7热处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严重缺陷。 6.2.8对于热处理零件的裂纹、烧损、碰伤及氧化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检验。对需用磁铁、超声波及X光进行检验的零件,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机械加工后的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6.2.10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应有锈蚀、磕碰、划伤等缺陷。 6.2.11凡生产厂制造的待装零、部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的合格标记;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6.2.12产品可见外表应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缝、钢板接缝、伤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响外观的粗糙铸造表面可局部刮腻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