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4、税金: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5、保险费:参加投保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6、失业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保险率缴交。
7、养老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保险率缴交。
8、住房公积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费率缴交。
9、劳动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及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
10、水资源费及水文测报费:按发电量和当地规定的费率缴交的费用。
11、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12、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13、土地使用费: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4、物料消耗:生产运行、维护、检修、事故检修用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革新用料;车间通风、照明及消防、卫生用料;生产及管理运输车辆耗用的燃材料;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仪表等维修用料。
15、修理费: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中、小修理及生产、管理用器具、非机动车辆的修理费。
16、办公费:生产及各管理部门用的文具、纸张、印刷品、清洁卫生用品、报刊杂志及电信电话费用。
17、水电费:生产及管理部门和公共场所的水电费用。
18、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勤补贴和误餐费;职工探亲及上下班交通补贴。差旅费补贴应按当地财政规定标准。
19、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及管理部门用的家器具、办公桌椅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等。
20、劳动保护费: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及值班被褥。
21、运输费用:生产及管理部门发生的物品搬运费;租用汽车、吊车租赁费;运输用机动车辆养路费、过桥过路费、年检费、交管费及委托外单位的小修、保养等。
22、租赁费:生产和管理部门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从外单位临时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除汽车)及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23、业务招待费:根据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的费用。
24、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范围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如:咨询费、诉讼费、民兵训练、警卫消防、绿化环境卫生、会议费、团体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党团活动费、试验检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