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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0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队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与之对应的安全事故也层出不穷,安全保卫处的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日渐形成,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挑战。一、我队安全保卫处安全管理现状我队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已较为健全,但“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一些与此相关的规定。然而,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我队加入WTO后,已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并颁布了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但《建筑法》尚未反映这一趋势。外国先进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般是“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保险制约,行业咨询”四部分,对照我队“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可以看出我队以行政监管为主,国外以市场约束为主。我队大部分承包商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多以能符合检查机构的检查为主要目标,可见,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仍是我队安全保卫处安全管理的艰巨任务。二、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多年来,我队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经济发展的不尽适应已逐渐显现。(一)“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施工方有关,安全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建设方将安全风险以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激励机制,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

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有力度的处罚,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侥幸心理。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这种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我队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另外,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的管理难度。三、现阶段安全管理方法的弊端现阶段安全保卫处安全管理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教育不到位。以往的传统教育对宣传教育没有高度重视,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够,造成员工的意识当中根本没有安全的概念。(二)轻视事前管理,注重事后管理。一般在出现安全事故后,领导干部必须处理,然后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大有“亡羊补牢”的感觉,在短时间内会引起员工的注意,但事情过去后,依然故我,所以产生下一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还很大。(三)不能调动每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基本上是制定安全规章制度,领导讲一讲,然后挂在墙上。安全问题根本没有深入人心。广大员工认为,安全管理工作是领导分内之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形成安全管理人员孤立地实行安全管理,收效很小。(四)没有科学系统的管理方式,难以落实。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没有科学性,过于简单、形式化,操作起来很难见到实效。其实,安全管理是一门很重要的、值得深入研究的科学,与生产实践一样有着紧密、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以往的安全管理方式只是单个的制度,没有系统科学的标准,所以难以落实,很难起到相应的作用。四、完善和改进管理体制,做好安全控制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保卫处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立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保卫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二)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权益的氛围。(三)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保卫处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四)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保卫处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安全保卫处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五)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还应设立与安全保卫处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险种,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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