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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监理方责任

发布时间:2017-08-21
工程事故监理方责任?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工程事故监理方责任承担问题,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1、主要看监理单位是否尽到了监理义务,如果尽到了监理义务施工单位自行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否则承担责任。


2、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公司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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