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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建设工程宝塔杯奖(市优质工程)

延安市建设工程“宝塔杯”(市优质工程)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申报参评“宝塔杯”的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认可。

第四条  “宝塔杯”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5个,并从获奖工程中择优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五条  本市开展争创和评审“宝塔杯”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第二章  参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  申报“宝塔杯”的工程项目应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成投产或已投入使用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第七条  申报评选“宝塔杯”的工程其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小区开发建筑面积3万m2以上(含3万m2)。

二、单体建筑面积4000m2以上(含4000m2)。

三、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

第八条  未列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若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墙体改革和节能政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者,也可申报评选,但此类工程年底获奖数额,不得超过1项。

第九条  对已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包括原设计为建筑初装饰后又进行二次装饰、装修的改造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设计要求全面完成,并按规定经检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宝塔杯”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整体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四)施工期间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五)住宅小区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验收标准。

(六)工程主体已经经过“宝塔杯”评审办公室结构认定。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个采暖期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拟参加“宝塔杯”评选的工程,施工单位于±0.00之前向“宝塔杯”评审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参评工程备案后,在施工期间应自觉接受“宝塔杯”评审办公室的随机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参评工程在主体验收后一周内由施工单位报“宝塔杯”评审办公室申请结构认定。

第十五条  参评工程在具备申报条件后由创建企业报县(区)、行业“宝塔杯”评审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后,应提供以下文件报市“宝塔杯”评审办公室核验:

(一)“宝塔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报建批件(包括计划任务书、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资质证、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五)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六)施工技术资料。

(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原件)。

(八)市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施工图结构、节能审查意见书。

(九)使用单位在使用后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原件)。

(十)县(区)对申报工程的初审意见。

(十一)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或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或光盘)。

第十七条  报市“宝塔杯”评审办公室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填写《宝塔杯申报表》时,必须使用由延安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表,表内相关签署意见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求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八条  延安市“宝塔杯”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宝塔杯”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延安市“宝塔杯”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宝塔杯”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延安市“宝塔杯”评审时间:

(一)市直施工企业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1日之前完成。

(二)工程评审工作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

(三)县区初评推荐工作应以不延误市初评检查和评审为原则,及时初评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程序的申报工程,市专家验评小组按以下内容和要求验评: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主要汇报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验评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验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验评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委员表态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该工程即获通过。

第二十六条  延安市“宝塔杯”分为申报初审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申报初审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获得“宝塔杯”的工程由市评审委员会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宝塔杯”奖杯、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在全市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荣誉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宝塔杯”的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业绩考核时予以优先。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和主要参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

(一)授予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奖杯和《证书》。

(二)授予建设单位相应奖项奖杯。

(三)授予监理单位相应奖项《证书》。

(四)授予获奖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五)获奖的群体或住宅小区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分别共建者,可分别授予相应奖项的宝塔杯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宝塔杯”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没收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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