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1月17日颁布了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制度,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签发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装修工程,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对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必然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后果十分严重。为此,《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如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再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才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经济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将工程交付使用,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重要手段。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勘察、设计市场实行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也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的能力,就无法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因此,《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于工期紧迫和建设单位的利益驱动,目前违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时有发生。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少工程存在先设计、后勘察的现象,甚至仅参考附近场地的勘察资料而不进行勘察,这些都会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因此,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相应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权力和义务。因为设计单位如果滥用这项权力,会限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的自主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公平竞争。此外,指定产品往往会和腐败行为相联系,收受回扣后设计单位常常难以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有正确的评价,这无疑会对工程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里的“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据设计要求,所选产品的性能或规格只有某个厂家能够生产或加工,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和采购工作。在通用产品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