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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施工安全的强制性要求

发布时间:2020-02-27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实际。特提出本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从事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均应执行本要求,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3本要求中高危工程指:隧道工程、爆破工程、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

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钻挖式隧道。

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火工材料的开挖工程。

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大于10m或跨径大于40m的桥梁工程。

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20m。

1.4在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厅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外,还应执行本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2.1工程开工前,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监控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2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本要求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

2.3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4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执行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

2.5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6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作业工队、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2.7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

2.8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9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者验收,同时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

2.10在施工现场各种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施工生产过程必须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2.1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预制场、拌和场站。

第三章隧道工程

3.1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且必须严格执行洞口24小时值班进出登记制度。

3.2隧道施工中必须对设计要求的必测项目进行监控量测,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有针对性的选测项目,量测数据应及时做好回归分析。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必须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用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三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长度须达到5m以上。

3.3洞口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洞顶、洞口、辅助坑道口的地表截、排水系统;按设计要求进行边、仰坡放线,自上而下逐段开挖,不得掏底开挖或上下重叠开挖,不得随意采用爆破施工,禁止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药包爆破;地质条件较差时,必须先进行明洞施工。

3.4IV级、V级及VI级围岩,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

3.5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凿孔过程中必须有安全员随时检查工作面安全状况,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进。

3.6IV级、V级及VI级围岩,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二次衬拱的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

3.7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须以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

3.8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量测数据有不正常或突变,洞内拱顶下沉或地表下沉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表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10瓦斯浓度达到以下数值时,必须停工进行处理:

(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3.11当在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的单位必须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两个工作面的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

3.12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必须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的救生通道。其中不良地段,开挖面必须设置长度大于50m的直径为600mm钢管,壁厚不小于10mm,作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同时须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安装声光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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