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结算时的价格不可能与投标价或合同价一致,根据FIDIC条款第70.1款的规定,应对结算费用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要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能大体上反映实际消耗的费用,这就是工程投资的动态结算,其实质是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国际工程监理中工程师通常要对支付的外币、当地劳务、当地材料价格和服务进行价格调整。下面就国内一些国际工程常用的投资动态结算方法加以总结。
1动态结算的常用方法
1.1外币调差(l)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确定的指数权重及合同中基本指数和现行指数,采用综合系数法,按指数对应月可调金额计算外币调差额。(2)计算公式。调差金额=(综合系数P一1)x可调外币金额(式略)投标书时的基期价格指数或基期价格。(3)指数不源。基期价格指数和现行价格指数一般应采用承包商总部或联营体主办公司总部所在国的官方或有影响的民间组织的统计刊物上公布的指数,且现行价格和基数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相同。(4)竣工后的调整。如果承包商未能在FIDIC第43款固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那么由此至实际竣工日期内的价格调整,既可以采用原竣工日的指数,也可以采用实际竣工日的指数,业主可采用对其有利者。如果延期竣工是根据FIDIC第44款批准的,则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的调整。
1.2当地材料的调差当地材料调差指的是对由业主指定供应的当地材料进行的价格调整,即由承包商付款的某批货物的实际交货价格(以票为准,含运杂费)与合同中规定的基本价格之间的净差。计算方法如下。(式略)式中,A为调差金额;Ri为票单价;民为合同规定的价格;M、为货物的合格数量。
1.3当地劳务的调差(l)调差依据。由中国的权威部门发布的收上一年度的当地劳务综合调整指数。工程师审定的承包商支付给当地劳务人员的工薪单上的工时数量。(式略)
2对内资调差的控制
2.1对材料调差的控制在工程施工期间,当地材料的价格一般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如在某国际工程,投标书(1993年)中规定的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价格为158.4元八,而到1996年已涨256元八。这之间巨大的差额业主都要补偿给承包商,而承包商只要支付1993年的价格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两种可能造成工程的投资失控:一是承包商买人材料待业主调差后再卖出去赚得材料价差;二是承包商可能高价买人材料,从供货商处获得回扣等好处。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工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针对第一种情况工程师经常性地计算工程实际可能消耗的材料数量,并且还规定材料人库须经工程师签字,所有材料的外运都必须有工程师的签字,负责工区交通的交警才能放行,防止了调差的材料没有用到工程上的可能性。针对第二种情况,可以采取工程师或业主先与供货商谈妥材料价格,然后再由承包商按谈妥的价格与供货商签定供货合同,来避免承包商从高价的材料里获得回扣的可能性;同时在材料人库时要经过工程师的质量检验,防止承包商用谈妥的价格购买了质量差的材料而获得好处。以上两措施避免了承包商利用价格作文章的可能。
2.2对劳务调差的控制与材料调差一样,劳务综合调整指数在合同实施期间也会上涨,不过该指数是不可控制的,而工资标准在合同中已有明确地规定,所以对劳务调差来说需要控制的就是当地劳务的总工时,可以采取以下3种途径控制当地劳务人员的总工时。(l)严格控制劳动提供单位。一般国际工程的施工合同都会规定为承包商提供当地劳务的提供单位需要经过业主的批准。,这样业主在批准时就只批准那些有信誉的施工单位作为当地劳务的提供单位,并且还可以直接要求劳务提供单位加强劳务的管理,否则将不予批准或撤销批准。这样就保证了当地劳务人员的素质及其生产效率,减少了承包商需要雇用的劳务数量,间接地减少了当地劳务人员的总工时〔)(2)对分包加强管理。只批准那些专业的施工队伍作为分包商,减少了分包工程需要的劳务数量,加强分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避免多报和虚报工时的现象(3)加强对外籍人员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外籍人员不批准被承包商使用因为一个不合格的外籍人员就需要更多的中国助手方能履行其职责,同时不合格的外籍人员对当地劳务的管理也会很差,造成当地劳务的管理不善,从而增加当地劳务的使用总工时、
3内资调差存在的问题
即使采取了本文第二部分控制的措施,内资调差仍存在以下的问题:
3.1当地劳务调差存在的问题(l)承包商雇佣中国劳务的价格。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商能够雇佣的当地劳务的价格-般比外国劳务要低一些,因此承包商在刚进场时为了吸引中国劳务为其服务,他付给中国劳务的价格往往还比较高,能够基本接近其投标时的价格。随着工程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工人认识到到外国承包商处工作工资比较高,就会有大量的中国工人申请到承包商处工作,这时当地劳务就会“供大于求”了。于是承包商就会逐渐降低其雇佣中国工人的价格。力-面承包商雇佣当地劳务的价格水平在逐渐降低;另一方面劳务调差系数在上涨,这之问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使劳务调差的初衷被改变,甚至失去意义。(2)劳务数量的增加对承包商的成本和业主的投资的影响程度不同。当前的劳务调差会造成以下事实:①劳务调差一直在上涨。②承包商雇佣的中国劳务的价格低于投标时的预计价格并且呈下降趋势。③中国劳务得不到劳务调差的金额或者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从这三个事实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务调差额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补偿承包商的劳务费用支出。因此劳务人数和工时的增加对承包商的工程成本影响甚微,承包商也就疏于进行劳务管理。承包商疏于进行劳务管理的结果又必然导致劳务人数和工时的增加,这种不合理的增加造成了业主工程投资的巨大损失。
3.2当地材料调差存在的问题(1)指定材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主要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等都由国家统一调配,国家控制供应的数量、单价等,所以主要的建筑材料都必须由业主根据国家指令为承包商指定供货商及供应的价格,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指定材料。而现在我国已进人市场经济时期,建筑材料都可以从市场上进行采购,价格也随市场而变化,已经没有必要由业主指定供应了。自然的“指定材料”也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2)业主要负指定材料供应时间和质量方面的责任。材料是由业主指定供应的,如果由于供应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及时,对工程质量或进度造成了影响,业主应该负责任。按公平而论,材料的质量和供应时间应该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工程师或业主要做的仅汉是检查承包商进场的材料能否满足合同的质量要求就可以了,这部分责任是不应该由业主来负担的。这说明没有必要指定材料,也就不能再使用目前的材料调差方法。
3.3内资调差存在的共同问题(l)浪费了业主和工程师大量的人力、物力。正如前文所述,为了对当地劳务和材料调差实施有效的控制就必然耗费业主和工程师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尤其是当地材料,业主必须专门成立一个部门,主要负责这方面的问题,如组织货源、与供货商谈判、协调供货商之间的关系等。在目前的调差方法下这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换一种调差方法也许业主和工程师就没有必要投人这么多的人力、物力了。(2)不符合风险共担的原则。FIDIC条款的其中一条根本原则就是风险共担原则,即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风险。但是目前所采用的内资调差的方法却造成了关于当地劳务和材料调差的所有风险都由业主承担的局面,这是不符合FIDIC原则的。
4对内资调差的修改建议
建议内资调差也采取类似外币调差的方法,对工程的内资部分乘以一个调差系数来进行。这个系数可以象外币调差那样由计算得来,也可以直接采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权威机构每月发布的建筑业物价指数、。采用这个方法有以下几点好处:①操作简单,易于控制,能够把业主和工程师从繁重的调差控制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投人更多的精力关注工程的质量和进度;②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包括和材料在内的整个内资的价格上涨情况,所以他也不会造成工程的投资失控;③承包商承担劳务人员过多而引起劳务费用上涨的风险,承担所采购材料的质量和采购时间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的风险,业主承担劳务、材料的价格的上涨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这样整个内资调差的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分担了,这是符合HDIc的风险共担原则的。5结语尽管对目前通用的内资调差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可以采取许多措施进行控制,但由于调差方法本身的局限,内资调差仍然有许多不易控制的因素。事实证明:目前通用的内资调差方法是不完善、不易操作、甚至是不可行的。对那些目前仍采用类似调差方法的工程来说,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控制方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论述的问题应该特别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