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集团公司《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重预防机制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三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坚持坚风险预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评审小组。负责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各项目部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各工地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本工地所属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评审小组,通过深入公司生产过程和服务的各工序进行现场观察,分析判断。对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及可望施加影响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将其按工序逐一排列、汇总,最终形成公司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部将确认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汇编成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清单。印发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各部门和项目部在接到公司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清单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对需补充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用危险有害因素清单和环境因素清单向安全监督部上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基础上,根据不同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发生频次影响的范围、相关方关注的程度、违反规定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公司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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