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二、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三、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单会签前实施工程变更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四、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费用索赔的处理
一、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二、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隐含条款。在处理索赔事件中,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一、项目监理机构在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后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处理。
二、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客观、公平的原则,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