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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论文结论

发布时间:2017-08-17
工程监理论文结论?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工程监理论文结论工程监理工作认识的问题,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1)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受自己委托聘请的,监理费用完全是自己支付的,那么监理人员就应该按照业主的意愿去开展工作,一旦监理人员不听从,业主就对监理人员产生不满,不利于监理人员继续开展工作。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如果监理单位仅按照业主的意愿进行工作,那么既违背了国家法规的规定,又会损害到施工单位的利益。


(2)部分施工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认识也存在偏见。一方面缺乏对监理行业的了解,认为业主请监理单位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已而为之。工程建设主要靠的是施工单位,监理人员无非就是检查、验收工程施工质量,挑挑毛病。对施工单位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其他事务则不应干涉。然而,按照现行法规和条例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有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权利;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权力;有审查付款申请,签发支付证书的权力;有调解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权;有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权力;有组织竣工预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权力等。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施工单位把监理单位做为他的“质量检查员”,往往施工现场质检员不到场,由监理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然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仅包括质量控制,还有进度、造价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监理的法定职责。


(3)部分业主、质监、安监人员认为,监理单位都是很专业的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应该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委托了监理的工程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人为的弱化施工单位的责任,强化监理的责任,将监理单位做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替罪羊。事实上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并不是某个或者几个监理工程师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工程监理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又不参与施工生产,工程质量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 来的,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监理单位只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而不是一些扩大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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