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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中不可忽视的“投资主体”

发布时间:2017-12-12

近年来,在政府积极财政政策的驱动下,我国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业在大量市场需求的刺激中更是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然而在工程建设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大量的工程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在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04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再次榜上有名。

按照习惯性思维,自然而然想到的一定是从事工程建筑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负责任、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了工程质量的低下。的确,在现实生活里,存在着这样一些施工单位,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做出了许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造成了工程质量低下的结果。但是在建筑市场中,投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业主”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也负有重大的责任,但这一点却常常被人忽视。

按照业主的投资目的和工程质量的相关程度,我们可以把业主分为三类:第一类业主盖房子是为了自己用,比如工业厂房;或者是出租给别人,例如商场、写字楼、酒店。因为建成以后投资方要长时间拥有建筑物,并且从中获取回报,所以这类业主对质量的关心程度是最高的。为此,投资方在招标时会选择有实力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信誉优良的施工企业,会选择尽职尽责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行中,投资方也必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障工程质量。由此这样的工程很少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类业主盖房子是为了卖给别人,例如现在房地产市场中数量最多的居住物业项目。由于此类业主最终不拥有所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他们对质量的关心就要次于第一类业主。并且,开发商总能够通过铺天盖地的广告、天花乱坠的宣传、甚至人为制造的楼盘热销假象让消费者相信工程的质量没有问题。开发商可以不顾后果地把工程发包给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他们也不必太操心质量问题。即便几年以后,购房者发现了问题,可能开发商早已经不存在了。此外,由于购房者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开发商可能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一些免责条款来逃脱对于工程质量本应负有的担保责任。

第三类业主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实际上是在替全国人民花钱,用税收来投资进行工程建设。按道理说,他们对于工程质量应该有着最高程度的关心。但由于投资体制、部门利益、监督机制的影响,代表政府作为业主的部门机构实际上对工程质量的关心程度是最低的。政府部门中有权指手划脚的人太多,能真正负责的人太少。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纠缠不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则相互推诿,责任难以落实。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主体各不相同,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责任的缺位与错位十分突出,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面对这样的情况,从政府的角度说,要提高工程质量,应该在加强对于施工单位行为监管的同时,更多地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上,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使得投资主体对于工程质量产生足够的关心。

对于第二类主体,应该从宏观上强化市场准入和行业竞争,加大政府监管,在事前减少质量隐患发生的概率,同时加强立法,强化开发商对于工程质量的法定责任;制订包含工程质量责任条款的示范合同,减少开发商利用签订合同逃避责任的机会。

对于第三类业主,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合理强化各部门及相关个人的质量责任,提高违法成本。让政府真正承担起出资人的责任,对人民负责。但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建立一套市场化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让政府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境地中解脱出来。

所以说,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投资主体对于质量的关心程度不足,只要能让“出钱的人”对质量有足够的关心,把质量变成投资主体“自己的事”,工程质量差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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