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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良好的工程建筑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20-09-10

为深化改革,研究目前工程建筑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方法,供业内外参考。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中央国务院文件中第(九)条写到,“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不得不让我们对建筑业改革认真的思考,为创造良好的工程建筑市场环境做探索。

建设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进行加工利用施工设备,通过建筑工人的施工操作活动和安装活动形成的。施工操作活动过程体现产品质量,生产过程中产生安全质量问题,生产活动需要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政府主管部门的法规政策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人员素质,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工艺方法,环境条件,法规政策,工程监督等。参加建设的有建设单位(开发商、投资商),施工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勘测单位、材料商,劳务企业、监理单位,招投标等。还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一、打造良好工程施工环境的法规依据

1、《建筑法》条款摘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摘录

第十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安全生产法》摘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立法法》摘录

第八十七条、......(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6、《价格法》摘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8、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另有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法规原文)

二、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良现象

1、建设单位(开发商、投资商)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建设资金不足,手续不全,先开工;施工许可证迟迟不办。

(2)甲方违背合同高工资组建管理机构,使工地出现重叠两套管理监督班子,监理单位出现被动、只能按规定签字、认可、承担责任,而甲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无责。

(3)自己组建项目监理部,然后找监理公司合作。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一家,监理工作很难开展。有的迫于规定不得不聘用监理企业、履行建设程序,得到顺利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达到相关部门的要求。

(4)为了最大利益,不经过设计同意,随意变更设计图纸。

(5)真正的开发商(投资者)决策者不是法人代表,而是幕后指挥,不承担责任。而现场负责人没权。为降低工程造价对施工和监理企业低于成本招标违背价格法和质量管理条例。

(6)工程项目弄虚作假、耍手段,通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

2、施工单位(承包商)现状和存在问题

(1)有资金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有资质的工程公司交管理费,自己找劳务队,而这些劳务队伍,原来不全是专业工程施工的,人员流动性很大。技术不稳定、人员五花八门,什么人都有,没技术、没素养、没知识的大有人在,这些人管理困难、造成工程问题比较多。

(2)有些施工队伍也没有注册建造师和项目经理,证是合作的,人在别的单位工作,现场作管理工作的是没证的熟练工或老师傅。也就是人证不符、人证分离。

(3)有的施工队伍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检查一来现找人到现场,现场有证也是合作的,实际工作的监理人员成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由于没有质检员,不作检查直接编虚假检验表,监理检查时有发生不合格。这种现象很普遍,予以惩罚但是监理没权惩罚,安全也是这样。

建筑施工档案资料应由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在施工现场检测检查做记录,再通过资料员到室内用微机制作整理形成。而现在实际上大部分施工现场没有检测检查记录,直接在室内微机制作或资料委托出去编,弄虚作假和实际不吻合,甚至到最后才编作资料所谓的补资料,补签,补章。

(4)高资质的工程公司承包完项目再包出去,现场施工队伍就像上边所提的那样。工程项目承担下来,再分包,分成若干队伍干,甚至每个分项一个队伍或多次承包。

(5)为赚取高额利润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按图施工,野蛮施工现象屡屡发生。

3、监理单位现状和存在问题

(1)监理费低于成本价,造成监理人员工资低、留不住高素质人才。注册监理工程师很多人证分离都是把证合作到监理公司,而人在高工资高待遇的施工单位、建设等单位工作。为了企业不亏损,只得在人员和工资上做文章,找平衡,低质低价、优质优价。

(2)监理工程师很多是退休人员,也有土建行业的工匠和大中专毕业生,还有其他行业转行做监理的,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他们在工作中学习、提高。监理人员流动性也比较大。

(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不考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这样使一些其他行业的,现学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参加考试,考试入选了到现场后不会工程技术,边学边干,弊病多。甚至直接挂上总监名字,滥竽充数,应付差事。

(4)监理费不增加,工作内容不断增加,如:施工队没有质检员和安检员,让监理旁站当质检员、当安检员,承担责任。《建筑法》中没有监理管安全生产条款,而《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中增加了监理管安全生产内容。《2000年监理规范》和《2002年监理合同范本》都没有监理管安全内容,而新监理规范和新监理合同范本增加了安全管理内容,就没有提增加监理费内容。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有意无意摊派工作,监理企业的产品是购买的,工作内容不能随意增加。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都归施工单位负责,这也是多年来安全生产重要准则,“谁生产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和交警不替造事司机承担责任一样。

(5)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有问题向建设单位汇报,安全条例中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并承担责任,一仆二主,监理工作难做。质量、安全方面,监理发现并下发通知,若施工单位不整改,监理不应承担责任;施工方承担责任并应形成法律文件,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监控和安全监控的力度。

(6)监理责权利(变更、验收、计量、支付)不均衡,只有责任和义务,权利不到位,有责无权没有权利怎么监督检查?现在要求监理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理旁站是不合理要求,就是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都不能做到这一点。监理公司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但工作的监理人员都是那些人,因为他们都是流动性的。

(7)监理项目恶性竞争,低费率招标和投标,相互压价,低价中标。最后是低质低价,再说一下好的监理守法执法成本“是很高”的。

监理企业人员自身问题也不少,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吃、拿、卡、要脱岗、离岗时有发生,监理队伍鱼龙混杂,人员素质不高。

(8)现实中很多工作了几十年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规定不能任总监是人才浪费;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高工不能任总监,那要高工做什么工作,注册师和高工职称有矛盾。

4、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的个别人为利益干扰工程,干扰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业务,他们参加分部分项等工程检查验收,对合格与否有决定权和处罚权,但不签字,不承担责任,而监理签字并承担责任。相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安全质量问题、施工组织机构人员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三、以改革精神共同打造良好的工程建筑市场环境

加强工程管理,执行法规规范,以改革的精神打造良好的工程建筑环境。

(1)要想办好一项事业,需要抓住主体。建筑项目,施工人员、工程所需资金、工程材料、施工设备都是施工单位支配,管理使用,所以生产主体是施工单位,责任主体也应是施工单位。抓住他们的问题,解决他们的问题,很多问题就能基本解决了。施工是主体,监理是服务方,责、权、利分配不一样,大部分在施工方,不能同等对待,同等处罚。对监理处罚要小于施工方,如果执法不公平这种活就没法干了。

(2)建筑业人员要提高技术知识提高素质,建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全员学习培训。

(3)工地挂牌施工,谁施工谁负责,有记录,有签字,终身责任制,工人也要承担责任。班组长、施工负责人指挥检查指导也要承担责任。

(4)现场要有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人证相符,现场不到位,缺岗要追究责任,领导不派人,追究领导责任,受到处罚。要有处罚制度,另外项目经理在现场没权,有权的是承包人。

(5)检验批、分项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复查不合格的施工方不但要整改具体人要受到处罚,监理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6)提高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和工程材料的科技含量,使用现代高端产品,建筑构配件工厂化,应用高科技的电子设备和检测手段,应掌握现代科学的建设技术和方法,从源头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7)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很多参建单位,它有自身问题也有社会问题,真要想抓好,就从根源上抓,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总之以改革精神重新审视法规、完善法规,积极监督检查。做到严格追责,打造良好工程建筑环境。参建任何一方,都需要有正常的工作环境,“正如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一样,脱离实际要求工作、那不现实,我们是唯物主义者,所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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