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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条 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十一)擅自在投标有效期内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十二)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的;
(十三)恶意投诉的。投诉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二)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履约或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三)质疑或投诉;
(四)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五)其他信息来源。
第七条 供应商有第五条所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潍坊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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