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根据公司2015年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1、新项目2015年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2015年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
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1、500万以下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最低不少于元;2、500万~1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3、1000万~5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4、5000万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5、完工后补手续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6、牵涉后期审计项目:保证金按照收取。收取办法: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